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5号颁布时间:1998-02-01
1998年2月1日 晋国税计发[1999]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199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上面上年科目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修改和调整,同时,
为了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改革工作相衔接,从1999年起,税收统计报表由原
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为满足税款征收和税收统计工作的需
要,现将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票证处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收入科目变动事项
1将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预算科目更名为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科目。如将原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科目更名为"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2对原涉及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预算科目说明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99年预算收入科目中的"集体企业增值税",反映对集体企业
(含股份合作企业)征收的国内增值税;"股份制增值税:反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征收的国内增值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反映对港澳台商投资企
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国内增值税。与增值税预算科目相同,上述三类企业的消费
税预算科目说明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类级科目,有关款级科目划入"企业所得
税"。
4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l 内资企业所得税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国
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自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5199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在我省《一九九九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报
表(告)制度》中业已列明。对基层征收机关按旧预算科目征收的税款,由县级或县级
以上国税征收机关在收入对帐过程中,通过填开"更正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更正。
二、税收票证处理事项
1从1999年1月1日起,总局和省局印制的税票,凡原票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
均改为"注册类型"。
2征收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税款,其税收票证上
的"注册类型"栏,按附件所列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
类型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
体工商业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单位和
个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3经济类型改按注册类型统计后,现存税收票证仍可继续使用。使用现存税票征
收税款时,在"经济类型"栏内填写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国统字[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
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
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
各类统计调查。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
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
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
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
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
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
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
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自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批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
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
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组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
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
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
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
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
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地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
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l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l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印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资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