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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9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晋国税征发[1999]2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时间和步骤 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在这个阶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利用各种 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要进行摸底调查,搞好 税务登记证、表需要量的统计工作。 第二阶段,7月一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换证程序,按照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口径,填写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阶段,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省局届时将进行检查。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换发 (一)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全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分别由省国税局、省 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和印制,并在证件"发证机关"上分别套 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印章。 (二)税务登记证的换发。由各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进 行换发。 1、换证、办证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都属 于这次换证或办证的范围。 2、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正副本)。 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芯为浅粉红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皮为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地税局的税务登 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芯为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税务登记证副本和 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皮为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 3、发证数量。对每个纳税户发放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一户只 发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户如需多个副本,须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批。 4、换发程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采取验旧领新制度,旧的证件由主 管税务机关收回集中销毁;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表》使用总局新制定的表格。 三、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 (一)一般收费标准。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仍按晋价 费字(1996)189号《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个体户50元,私营 以上企业100元)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乱加价收费。   (二)特殊收费标准。根据晋价费字(1999)第10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六部、委、办《关于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的意见,对经同级经贸委认定的"三改"企业或破产企业,经同级"解困办"认定的特 困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为10元(不含IC卡);对下岗职工(须持有劳动部门颁 发的下岗待工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四、几点要求 (一)摸清底数,加强税源控管。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 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摸清管户底数,严格纳税人户籍 管理。通过这次换证,各地要进一步把户管住、管好,做到管户底子清,税源分布情 况明;同时对管户进行合理调整,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结合换证工作,要开展国 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掌握税源动态。 (二)做好统计工作,避免浪费。这次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表进行 了分类,将税务登记表分为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和其他单位使 用的四种税务登记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作好税务登记证、 表所需量的统计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避免造成浪费。 (三)严格换证程序,搞好换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这次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换证程序、填表口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使换证工作有序、 顺利进行。国税系统在换证中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新的由省局统一印制的 税务登记表。地税系统根据工作实际,四类登记表简化为一种,由省局统一印制,其 它所附各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制。换证公告分别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四)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这次换证工作中要从优化服务, 便利纳税人出发,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换证工作要同步进行、同时结束。有条件 的地市可以合署办公、联合换证。 (五)整章建制,加强管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换证工作认真进行总结, 及时纠正问题。对不按规定换证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该罚款的罚款,该补税的补税, 该补证的补证;对清查出的漏管户要及时纳入正常管理,同时做好纳税户的档案资料 工作。 请各地市于11月15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和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全国应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9年国 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 税户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 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 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 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 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 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 123456789012345-1、 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 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 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 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 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税务 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 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 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 告文本(见附件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 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 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 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 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号" 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 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 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 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 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 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当于7月1日前准备完毕; 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 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 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 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 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 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 工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 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 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 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11 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 寸:40cm×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 寸23.5×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 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 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块,尺寸: 17cm×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尽寸:25cm×17.5cm, 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塑料膜,尽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 透明软塑料膜制成 夹页,正页规格:24.5cm×17cm,侧页规格:17cm×10cm,厚度: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税务总 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 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 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 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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