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城电厂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
下: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交能(1996)500号文件精神,山西阳城电厂地处山西省晋
城市,厂址位于阳城县北留镇境内,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各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的规定和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山西阳城电厂应在所在地晋城市国家税务
局直属三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国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