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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城电厂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晋国税征发[1999]27号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 下: 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交能(1996)500号文件精神,山西阳城电厂地处山西省晋 城市,厂址位于阳城县北留镇境内,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各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的规定和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山西阳城电厂应在所在地晋城市国家税务 局直属三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国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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