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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晋国税所发[1998]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山西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2月20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7]18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 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独立核算,财会制度健全,能按期向国家税务机 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包括各类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能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 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和不能正确核实亏损金额的; 2.实行纯益率、附征率或定额征税的; 3.实行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或单位。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 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 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 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 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 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亏损弥补办法 1.纳税人发生某一年度亏损时,均应确定这一亏损年度的法定亏损弥补年限, 即从这一亏损年度的次年开始的五年内,作为该亏损年度的法定亏损弥补年限。 2.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后仍 有所得的,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 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亏损弥补年限,五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法定 亏损弥补年限计算。 3.纳税人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若所得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 未超过法定亏损弥补年限,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若所得额小于 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可先弥补法定弥补年限的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 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依次类推;若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内仍未能补足亏损 年度的亏损额,未补足部分不得再弥补。 五、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业 申报的年度亏损额经过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纳税人在每一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企业亏损审查表》(表式附后),并于年 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连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审查 后将审查核定的意见和数额填在《企业亏损审查表》内,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 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及县(市、区、分局) 税务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六、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扭亏为盈后,在允许弥补亏损年度内,要填列《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 (表式附后),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行文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对本年 度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核定意见和数额填入《企业亏损弥补申 报表》内,按照审核管理权限进行批复。 亏损弥补审核管理权限: 1.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批准。 2.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0万元以上,层报地市国税 局批准。 3.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国税局批准。 纳税人不按规定填报《企业亏损审查表》和《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的,不予办 理亏损弥补。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多弥补或少弥补亏损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亏损审查表》和《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下发 企业填报。 七、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 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八、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晋税所发[1994]第51号 同时废止。 附:《企业亏损审查表》(略) 《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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