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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晋国税计发[1999]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省局《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为"核算办法") 施行三年来,对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 适应税收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省局根据总局国税发[1998]186号 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和当前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 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山 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 颁发的《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国税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 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 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 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人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 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 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 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国税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 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 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 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国税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 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 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国税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 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 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 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基层国税 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 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我省暂不设置混合业务单位,其会 计核算的有关事宜按上解单位办理。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 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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