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晋国税所发[1998]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7]268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
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类别效益工资制问题,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局晋国税所发[1995]55号《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实施类
别效益工资请示问题的批复》已在1997年底执行期满,从1998年1月1日起
实行计税工资制。
附: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6日 财税政字[1997]268号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
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
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
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
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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