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8]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
税率的精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
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
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
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2.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