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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9-21

     1999年9月21日 晋国税征发[1999]4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尽快实现以纳税人纳税申 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560号)文件精神,1999年内,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 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将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和税务机关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开具的 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 失,各地、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95]049号文件)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 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四、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 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于未纳入 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五、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六、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非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手写和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 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 务机关认证,并加盖认证章,对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应及时查明原因, 妥善、严肃处理。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如金税卡和IC卡等统一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 管理和发行。企业现有的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与专用设备相匹配的,可不 再购置新的设备。 九、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协作,做好 防伪税控系统的宣传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 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十、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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