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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9]49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晋地税农发[1999]4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           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1999年8月23日 国税函[1999]57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 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 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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