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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9]29号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晋地税农发[1999]2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 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 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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