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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晋国税所发[1999]1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7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 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 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 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 “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 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 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 行至2000年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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