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26号
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9日 晋财税字[1999]26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
996]43号)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的地方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标准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550元。实际
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据实扣除。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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