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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59号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晋地税所发[1999]5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号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 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 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 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 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 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自开减免税口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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