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9-15
1999年9月15日 晋财税字[1999]3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
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要求,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将1999年
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的退税单独申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财税字[19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
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
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
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
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
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
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