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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83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晋国税所发[1999]1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7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 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 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 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 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 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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