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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11-17

     1999年11月17日 晋财税字[1999]4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1号《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 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          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财税字[19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 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 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 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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