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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金银饰品业务单位重新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57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晋国税流发[1999]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太原 市中心支行"关于重新颁发《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对我省从 事金银饰品业务单位消费税纳税人进行重新认定并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换证范围 省内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颁发的《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新开业 的经营单位都必须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 费税认定登记;原持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且正常经营的单位此次同属认定、 换证范围。 二、认定办法 新开业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仍按《金银首饰消 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号)通知要求报送。 三、换证办法 对原持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的经营单位,需重新认定时,税务部门须同 时收回旧的《登记证》。因故(丢失)不能交回的,要向税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 情况,并在《山西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登记证。 四、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从2000年1月1日--1月31日止。 五、具体要求 各地要抓紧时间通知纳税人办理认定及换证事宜,关于1999年12月到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领取新的认定登记证。换证结束后,要以书面材料向省局报告换证情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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