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58号颁布时间:1999-11-19
1999年11月19日 晋国税流发[1999]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同意各地用税收政策大检查中的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和预计199
9年底无法收回的欠税金额(含消费税、滞纳金)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经地、市局专门会议研究后方可抵
扣。审批抵扣的各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最终抵扣金额和抵扣后的余额于200
0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处理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以消费税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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