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49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晋国税流发[1999]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 [1999] 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
[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
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
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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