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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8-23

   1999年8月23日 晋国税流发[1999]4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 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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