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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50号颁布时间:2001-03-02

     2001年3月2日 晋国税所发[2001]5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市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 行。 一、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除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允许推迟申报时 间的企业外,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时间进行 申报,未按期申报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二、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纳 税情况反馈单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 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报山西省国 家税务局备案,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效挂钩方案未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的,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 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从2001年度起,除另有规定者外,汇总纳税企业各成员企业以及就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 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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