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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长于县电器线材厂取得收入未计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5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5号 该厂1999年实现的销售收入197589.72元,未计提销项税额 33590.25元,2000年1-7月份销售线材取得销售收入 318817.93元,未计提销项税额54199.05元,两项共计偷税 87789.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 规定,责令该厂限期补缴增值税87789.30元,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 87789.3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33096.36元,合计208674.9 6元。目前,该处理决定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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