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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晋政发〔1985〕86号颁布时间:1985-09-14

        1985年9月14日 晋政发〔1985〕86号      为了适应生猪购销价格放活后,经营渠道增多的新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 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85〕财税字第246号)的精神,现对我省屠宰 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收 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 额和规定的税率百分之三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根据屠宰税的税额 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的原则,将我省生猪的屠宰税税额由原来的每头 二元调整为三元。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也相应作如下 调整:羊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五角调整为八角;驴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二元调整 为三元;牛、骡、马、骆驼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三元调整为四元。    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 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 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四、对屠宰税的免税照顾和违章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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