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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忻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   该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取得管理费及其他收入44415元未申报缴 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追加110 459.62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虚报亏损206805.3 9元,偷逃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转让收入1271208.3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国税函(1997)91 号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之规定, 于2001年1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历 781.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04.69元,教育费附加1973.43元, 价格调控基金986.72元;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522.98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68245.78元。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 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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