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忻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6号
该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取得管理费及其他收入44415元未申报缴
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追加110
459.62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虚报亏损206805.3
9元,偷逃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转让收入1271208.3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国税函(1997)91
号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之规定,
于2001年1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历
781.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04.69元,教育费附加1973.43元,
价格调控基金986.72元;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522.98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68245.78元。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
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