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0]170号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1日 晋国税所发[2000]17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发(2000)136号《关于规范储蓄
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列清的项目,我局业以晋国税所发
(1999)1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具体要求,下发执行在案,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
储蓄机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城市信用社储蓄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同
时要按照晋国税稽发(2000)23号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
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务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省局,同时要附报各储蓄机构利息清单复印件(利息清单系统内统一的只报一份
即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2000年
7月27日 国税发[2000]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