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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7-17

     2000年7月17日 晋财税字[2000]37号 太谷县、襄垣县、临猗县、代县、泽州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 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属多年生的、成片成园的, 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中予以剔除;对在农业税 计税土地上零星、分散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取消原部分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取 消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中黑木耳和银耳、贵重食品中甲鱼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 业特产税。除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 征税。 4、对果用瓜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5、考虑到我省农业特产品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因素,试点 地区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的 幅度税率的低限税率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20 00年4月27日 财税字[2000]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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