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颁布时间:2000-06-12
2000年6月12日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
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5月16日 国税发[2000]8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