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流发[2000]19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
征税范围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
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银行、信用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上述行为,均应视为
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颁行之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