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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流发[2000]19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 征税范围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 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银行、信用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上述行为,均应视为 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颁行之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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