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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晋国税流发[2000]17号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0]52号)文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报废矿车的轮胎再用于销售的征税问题。矿车在矿山企业中属于固定资 产,随着使用消耗,其价值已逐渐全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矿车报废后就退出了固定 资产的管理范围,因此,将报废矿车的轮胎再销售不能适用销售固定资产的有关税收 规定,应按照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处(下称“购货方”)采购原煤向销售 方收取的煤场污染费用开具票据的问题。向销售方收取煤厂污染费,实质上是销货方 向购货方的一种返利行为,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精神,因购买货物 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取得 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在收取返还资金时,购货方应向销货方开具特IV《山西省 XX市(县)收款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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