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44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晋国税所发[1999]14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仪表、
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企业申报,县(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
于2年。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
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含改良、装潢支出)金额在50万
元(含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
期限不得少于2年;5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层报地、市级
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实现的业务收入加(减)收支差额
补贴作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一)各地、市、县邮政局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
1.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
下的,不超过4‰;
2.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
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5‰;
3.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5‰;
4.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
过该部分的0.8‰。
(二)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按全省汇总后不超过规定的比
例范围内,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企业层
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省邮政局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在税前扣除。
五、我省邮政企业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冲抵或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我省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邮政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等资料,必须
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地、市国
家税务局,在不超标准范围内,据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税前扣除。企业用于建立
工资储备基金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
扣除。
七、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有关规定和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