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冀国税函[2008]91号颁布时间:2008-0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上一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