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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8]47号颁布时间:2008-01-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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