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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68号颁布时间:2007-02-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以地市行为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工银冀函[2006]24号)。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统一部署下,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于2005年底在辖属11个地市分行进行了财务集中,所有城区支行、县支行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辖属城区支行、县支行自2006年度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各地市行,各地市行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各地市行,各地市行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如果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情况发生变化,需税务机关改变其监管级次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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