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石家庄市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采购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石国税函[2007]12号颁布时间:2007-03-02


藁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准石家庄市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采购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藁国税发[200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一生产装置发生爆炸,按照铁路部门第1673号调度命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将销售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7列原油转卖给石家庄市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铁路部门开具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石家庄市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多次申请铁路部门更改收货人名称并重新开具货运发票,但铁路部门不予更换。
  鉴于上述情况,经请示省局,准予石家庄市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扣此部分铁路货运发票进项税金182362.57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