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22号颁布时间:2007-05-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省的拍卖市场尚未健全,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拍卖市场的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要加强对拍卖单位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以增强其依法代扣代缴的自觉性。
  二、拍卖单位进行拍卖活动,应提前5天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拍卖活动期间,主管地税机关要派专人进驻拍卖现场,督导其依法扣缴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