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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42号颁布时间:2007-06-0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管理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管理,是做好个体税源管理的基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具体体现。各级要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严格依法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切实做好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正常户和税务登录户的认定及管理,及时堵塞户籍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二.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市要在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9月底,其中:6月15日至9月15日为清理阶段,9月16日至9月底为总结整改阶段。
  清理重点是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及出租车行业;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本地特点的清理重点。清理中,发现有对个体户只征收税款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应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不断规范征管行为。
  三.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清理期间,各市局要及时追踪反馈当地的清理进度,建立反馈制度,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促进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清理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具体的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各市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及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清理情况统计表要于2007年9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总结内容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等。

附件: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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