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定额发票换版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7-03-30


  为了进一步打击制假、贩假、用假发票违法行为,公平税负,增加税收收入,根据省局安排,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定额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自2007年4月1日启用。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7年6月30日,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纳税人剩余的旧版发票必须缴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私自处理。 
  二、新版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专用防伪纸印制,具有一次性转移,不可重复书写功能。为便于区分县(市)所辖纳税人与市内区所辖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县(市)、矿区所辖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背面颜色采用咖啡色;市内区、分局所辖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背面颜色采用蓝色。 
  三、旧版发票“刮开式”兑奖时间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旧版发票可参加2007年7月18日的“二次抽奖”活动,“二次抽奖”兑奖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17日。逾期均不再办理兑奖手续。 
  四、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地税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新版发票。任何单位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旧版发票均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更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的凭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监督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情况,有权拒收旧版发票及其它非法票据和检举各种发票违章行为。地税机关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检举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311—86054964 87860725) 
  特此通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