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06]1425号颁布时间:2006-11-10
各市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扩权县发改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制定的,对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管理,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省国税、省地税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我省《实施细则》未出台前,2006年10月1日前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仍按《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正本)(副本)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期满后自行废止。
三、2006年年底到期,需申请重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仍暂按《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扩权县发改局组织申报,经审核批准换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执行到2007年年底。
四、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努力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