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27号颁布时间:2006-11-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应当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在过渡期内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尤其是在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并行存在的情况下,既有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又有通过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要避免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三、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率要达到100%。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一窗式”管理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数据和稽核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对工作不负责任,错采、漏采或错传数据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