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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5-1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冀国税函[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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