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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应在其投放市场的当月,将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以及实物样品上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便于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二、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上报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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