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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119号颁布时间: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省局负责采购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等事宜,并对税务检查证件换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局负责旧证收缴、《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测试、打证发证等工作。各县级局负责办证信息录入工作。为满足办证工作需要,各市局需采购专用彩色打印机、塑封机等办证设备。
  二、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为:有税务检查职责的省、市、县(市、区)局机关征管、税政、计会、发票管理、法规等部门相关人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以及各级地税局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关于税务检查证的填写要求。税务检查证中工作单位填写××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检查范围填写本局管辖区主管税收;检查职责填写税务检查;有效日期为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税务检查证证号由“冀地税”+8位顺序码组成。其中8位顺序码的编码规则为:前4位数字为各单位的区域代码(县局、区局按《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中规定的编码,各市直属局、开发区局的编码由各市自定),后4位为顺序编号。
  四、关于此次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程序。需办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首先由本人填写《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征管部门录入办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申请审批表》由本局征管部门归档保存。
  五、此次换证工作要于7月底前完成。省局将从8月1日起在软件中取消各市局打印税务检查证的权限,以后由于人员变动等原因需制发税务检查证的,由省局统一办理。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税务检查证办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省局统一安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办证工作。

附件: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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