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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77号颁布时间:2006-04-18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邢地税发[2006]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河北吉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2003年3月29日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邢台市吉泰特型钢厂200万吨特钢易地搬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邢市计工[2003]492号),将邢台市吉泰特型钢厂200万吨特钢工程易地搬迁至临城县临城镇冯村,并于2004年3月19日经临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该企业只是经营场所发生了变动,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鉴于邢台市吉泰特型钢厂的企业所得税一直在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第一条“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仍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河北吉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先由邢台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邢友专验字[2004]12号),后经临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权益性出资人孟群栋、方学杰、杨金花等人实物出资3405万元,占其注册资金的比例为68.1%,超过了25%的比例限制,不符合上述新办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企业所得税应由临城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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