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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86号颁布时间:2006-05-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
  (一)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地税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其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为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二)按照总局要求,新申报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省及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关于新申报表的印制问题
  新申报表由各市地税机关自行印制并发放纳税人,省局不统一印制。
  三、关于在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试用新申报表的试点单位,省局不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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