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
(一)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地税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其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为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二)按照总局要求,新申报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省及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关于新申报表的印制问题
新申报表由各市地税机关自行印制并发放纳税人,省局不统一印制。
三、关于在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试用新申报表的试点单位,省局不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