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05-05-12


各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源泉控管,堵漏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设立办税窗口,通过联合办公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委托公安交管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
  二、各级地税、公安、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制定联合办公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切实做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三落实,确保联合办公顺利开展。地税局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人员配备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联合办公工作的日常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年度车辆统计资料,并在微机控税方面给予支持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地税局与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开发车船使用税联合办公管理软件,实现微机控税,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
  三、为加强对联合办公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成立联合办公领导小组,地税、公安、财政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地税局负责按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联合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汇报,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成立联合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担任,副主任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担任。具体负责联合办公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宣传、培训、日常检查、工作总结、信息交流及代征手续费的及时拨付等工作。办公室下辖联合办公窗口。联合办公窗口设在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办公大厅,悬挂“车船使用税联合办公窗口”标牌,配备必要办公设备,人员由地税及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派驻(或由地税机关派驻),具体负责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车辆登记表、检测单等各种表、证、单的发放。
  五、联合办公窗口是办理各种车务手续的第一环节。办理车务手续人员要先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已完(免)税的车辆,要出示纳(免)税手续,然后领取车辆检测单(登记表等),再将完税凭证、纳(免)税手续及车辆检测单(登记表)等传递给下一个环节办理相关车务手续。对没有纳(免)税手续的车辆不得发放检车单(登记表等),也不得转入下一环节。
  六、联合办公窗口的办税人员要按规定领用、保管、报结税收票证,按时解缴税款,确保税款安全入库。
  七、凡通过联合办公窗口征收的税款(包括查补税款),都视为代征税款,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列支。具体拨付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交管部门协商,地税局负责核实代征税款的具体数额。
  八、为便于征收管理,从2005年起,车船使用税的征期由每年的3月、9月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按年征收,一次缴清。
  九、免税车辆应携带单位介绍信、行车执照等资料,在征期内所在地地税局或联合办公窗口办理免税手续,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十、纳税车辆要在征期内到纳税人所在地地税局或联合办公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十一、对超过征期未缴纳税款的应税车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十二、公安交管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对各种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进行查验。对超过征期不能提供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的车辆,要督促车主到地税局或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纳(免)税手续,同时填写《车船使用税涉税车辆通知单》,将车主姓名、住址、车籍、车号等具体资料提供给地税局或联合办公窗口。
  十三、各级地税、公安交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合办公制度,严格按照联合办公程序办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除责令限期追缴税款外,联合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其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联合办公程序办事,不予协管擅自办理车务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擅自减征、免征税款的;
  (三)截留、挪用税款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票款损失的。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各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不在我省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务手续的车辆,可继续延用原有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