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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6]2号颁布时间:2006-01-12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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