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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鹿泉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石国税函[2005]229号颁布时间:2005-09-21

  
鹿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鹿泉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鹿国税发[2005]47号)收悉。鹿泉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地址位于鹿泉市海山大街19号,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该公司申请免征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机关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民行函[1993]288号关于鹿泉属于革命老区的规定,同意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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