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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石国税发[2005]260号颁布时间:2005-12-2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5]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  
  鉴于收购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性,要求各单位结合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对持《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到外地收购农业产品的纳税人,要逐笔核实,并在《税务机关查验清单》签字后,纳税人方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税务机关未在《税务机关查验清单》上签字的,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
  二、代开发票的开具要求  
  对于自行将农业产品送至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可以向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要携带以下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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