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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219号颁布时间:2005-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一体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省局于2004年制发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该企业征收增值税时,采取由市、县分公司分别在所在地按省局确定的预征率预征,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近两年来,由于成品油价格波动剧烈,企业的税负水平变化较大,给预征率的确定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平衡地区间的财政利益,省局决定重新修订该管理办法,改为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向市、县分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应缴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法。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石油公司及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分公司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省石油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对省石油公司增值税的征收,采取由省石油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向省公司本部、市、县分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应缴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方法如下:
  (一)省石油公司汇总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当期总销项税额-当期总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二)省石油公司按月计算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公式:
  销售比例=公司本部、市、县分公司销售额÷省石油公司总销售额×100%
  省石油公司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省石油公司将当期应缴税总额减除10%后,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省公司本部、市、县分公司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1-10%)×销售比例
  (四)省石油公司在核算地应缴的增值税为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的10%与省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缴增值税之和。计算公式:
  省石油公司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应缴增值税总额×10%+省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缴增值税
  第四条 省石油公司向其各市、县分公司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省石油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报税和数据采集等工作,仍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第五条 各市、县分公司应按月将本单位上月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市、县分公司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附表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当月5日前报送省石油公司,作为省石油公司计算增值税应缴税额的依据。
  第六条 省石油公司应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附表二,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每月6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省石油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于当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返还省石油公司,省石油公司于当月8日前将该表下发各市、县分公司。
  第八条 省石油公司和各市、县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照《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应缴税额申报纳税。纸质申报表及《税款分配表》按照多元化报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各市、县分公司要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市、县分公司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省石油公司每月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分配表》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每季度对省石油公司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分配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市、县分公司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略)
   2.中石化河北分公司增值税款分配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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