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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冀财税[2005]10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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